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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传销的标准_主观知识在传销犯罪中如此重要吗?

我之前写的那篇文章提到,在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法院,一个有趣的现象是,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书后,表示不知道涉案公司是一个基于拉人头的金字塔计划。结果,一是辩护律师为了维持认罪认罚从宽的结果,为被告人普及法律,说服被告人认罪认罚,甚至认为被告人知道。 ,甚至拿出被告知道传销内容的调查记录。另一位辩护律师问被告他知道什么,但被告无法回答。其他质证意见提出了非法知悉的概念,即被告人虽然不知道传销的法律,但只要被告人知道模式,就可以认为被告人应该知道是传销。卖。这或许反映了刑事辩护的困境。不管律师的辩护有多好,法院应该决定怎么做。最好认罪并尽快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伦理问题。防守的意义何在?是否符合公安法规定的流水线作业?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被告人可以认罪并接受处罚。法院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然后说服被告认罪认罚。大家都开心。本文的重点不是讨论职业道德,而是讨论传销犯罪的主观要件。这个问题其实我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分析过了,大家可以参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认定的“主观知觉”判断要点。司法实践的经验当然很重要,但如果这种经验超越了刑事诉讼法,那么我们也应该反思这种经验的合法性。

判断传销的三个标准

知道是一个有意的前提。《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社会危害,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发生,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当然,传销罪是分不开主客观要件的。因此,要严格遵守构成要件,主观认识是认定传销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也需要注意的是,知道是一个人的内心活动,尤其是在被告人否认自己知道犯罪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往往只有通过客观的行为才能推断出被告人的内心状态。这就是所谓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于传销罪,其目的是通过拉人的脑袋,形成等级制度,骗取财物。那么,如果被告人有等级,发展了很多成员,就可以推定他具有传销的主观知识和认知知识。在实际产品销售存在的传销案件中,即使有等级和会员发展,被告也会始终认为这种模式是基于销售业绩的,也就是所谓的团队付费。办案机关会认为,销售产品只是一个噱头,一个名字,本质上还是在拉人头。此时,主观认识仍会采用上述方法进行判断。这时候可能会冒出一个违法理解的概念,就是被告认为自己在做的是团队付款,这充其量是行政违法,但实际上这是拉人的传销,不影响犯罪意图的认定。但是,如果认为被告人应该知道传销,却不承认传销,则可以认为是法律认识上的过错。但无论如何,即使知道违法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但总会影响到责任问题,尤其是在法律本身对团队报酬和拉头传销的定义模糊的情况下,仍然是主观的辩护。是有意义的,不能一刀切接受检察院的认罪和量刑建议。但实际上这是一个拉人的传销,不影响犯罪意图的认定。但是,如果认为被告人应该知道传销,却不承认传销,则可以认为是法律认识上的过错。但无论如何,即使知道违法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但总会影响到责任问题,尤其是在法律本身对团队报酬和拉头传销的定义模糊的情况下,仍然是主观的辩护。是有意义的,不能一刀切接受检察院的认罪和量刑建议。但实际上这是一个拉人的传销,不影响犯罪意图的认定。但是,如果认为被告人应该知道传销,却不承认传销,则可以认为是法律认识上的过错。但无论如何,即使知道违法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但总会影响到责任问题,尤其是在法律本身对团队报酬和拉头传销的定义模糊的情况下,仍然是主观的辩护。是有意义的,不能一刀切接受检察院的认罪和量刑建议。如果认为被告人应该知道传销,却不承认传销,则可视为法律认识上的过错。但无论如何判断传销的三个标准,即使知道违法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但总会影响到责任问题,尤其是在法律本身对团队报酬和拉头传销的定义模糊的情况下,仍然是主观的辩护。是有意义的,不能一刀切接受检察院的认罪和量刑建议。如果认为被告人应该知道传销,却不承认传销,则可视为法律认识上的过错。但无论如何,即使知道违法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但总会影响到责任问题,尤其是在法律本身对团队报酬和拉头传销的定义模糊的情况下,仍然是主观的辩护。是有意义的,不能一刀切接受检察院的认罪和量刑建议。总会影响到责任问题,尤其是在法律本身对团队薪酬和拉头传销的定义模糊的情况下,还是存在主观抗辩的。是有意义的,不能一刀切接受检察院的认罪和量刑建议。总会影响到责任问题,尤其是在法律本身对团队薪酬和拉头传销的定义模糊的情况下判断传销的三个标准,还是存在主观抗辩的。是有意义的,不能一刀切接受检察院的认罪和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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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青县人民法院2018年0922刑再一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自2016年起,被告人王某平成立承德老酒定冠双赢销售团队,购买承德老酒作为成为会员的条件,给予会员回扣和国家管理权和晋升权,根据投资额和会员的等级数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形成一级会员、二级会员、三级会员七级一级会员、四级会员、董事、经理、董事。夸大回报率、吸引人加入等方式引诱他人加入会员,并以组织奖、领导奖、极贫奖、代数奖等形式支付奖金币和电子币,在河北发展270多人加入承德老酒会员,组织传销。活动中,销售额达到564.55万元。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平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判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判决确定的下线和数额,被告人王某平属于“情节严重”,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再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在中国,这几乎是清白的结果。虽然判决书没有详细讨论辩护意见,被告的所作所为及其对模式的理解影响了结果的处理。因此,并不是主观认识不重要,而是只讲主观认识,很难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我没有搜索过法院因为没有主观认识而宣判我无罪的传销案。即使认为传销犯罪只惩罚欺诈性的传销,但主观地位并不等同于欺诈犯罪,因为传销犯罪具有特殊的要件。t 搜索了一个传销案,因为没有主观认识,法院宣判我无罪。即使认为传销犯罪只惩罚欺诈性的传销,但主观地位并不等同于欺诈犯罪,因为传销犯罪具有特殊的要件。t 搜索了一个传销案,因为没有主观认识,法院宣判我无罪。即使认为传销犯罪只惩罚欺诈性的传销,但主观地位并不等同于欺诈犯罪,因为传销犯罪具有特殊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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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即使承认了自己的主观认识,如果不客观地减少被告人的作用,显然会失去在量刑协商中的主动地位。主观表现再好,别忘了量刑建议是有范围的,在这个范围内,法院可以从重处罚。结合《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报》等刊物的观点,关于员工的主观认识,这需要根据组织和领导的理解来确定。我在《认定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主观知悉”的判断要点:“主观知悉”的辩护》一文中已经提到 可能还需要结合“组织领导”的辩护。目前比较统一的看法是,负责管理的范围、营销网络的层次、涉及的资金数额是确定组织和领导的标准,尤其是在层次上,是最重要的因素。判断员工是否具有主观知识。而管理范围是否与传销活动有关,本次传销活动也与开发人员和层次有关。涉及的金额取决于它赚了多少。因此,有些员工根本没有等级制度,他们所做的与传销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他们不具备传销的主观认识。客观的结果是他们不属于组织,领导者。一旦起诉书发现他们知道,那就是强加要素的结果。作者简介:李志鹏,广州律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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